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保)决字[2025]第136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时许,杨*在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新市场自家自建房内与女友曹霞共同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及氟胺酮。2025年6月19日对杨*人体新鲜尿液进行提取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及氟胺酮呈阳性。另查明,杨*从2025年4月份以来多次吸食依托咪酯毒品后驾驶车牌号为湘LV5213的黑色奔驰E300L轿车行驶在郴州市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人体新鲜尿液检测结果、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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