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水)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伙同姚XX、李X、刘XX等人在新宁县XX镇XX酒店XX房间内利用“滑雪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肖X一共吸食了5、6口冰毒。肖X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肖X的毛发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犯姚X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人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