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经)决字[2025]第025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白*******,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白*******。
现查明:2019年底,肖坤石在与周**聊天中得知,周**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认识一名福建籍男子收购银行卡, 每张银行卡租金为700元每月。2020年2月, 肖坤石因岳父生病急需用钱治疗产生出租银行卡的念头。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肖坤石陆续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交给周**,周**明知他人可能用银行卡接收、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依旧持卡带至福建省福州市,交给其上线福建籍男子进行操作。期间租金采取现金结算,由周**在福州市代为领取后回城步转交给肖坤石。五张银行卡在出租期间单边流水合计五百余万元,肖坤石从 中非法获利1万1千元,周**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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