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保)决字[2025]第1364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时许,曹*在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新市场男友杨豪家自建房内与男友杨豪共同吸食依托咪酯及氟胺酮。2025年6月19日对曹*人体新鲜尿液进行提取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及氟胺酮呈阳性。另查明,曹*2020年3月1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罚款,2025年2月25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人体新鲜尿液检测结果、前科劣迹、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