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经)决字[2025]第025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毛坪乡小寨村3*******,现住租住在城西路彭记*******。
  现查明:2019年底,肖**在与周本福聊天中得知,周本福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认识一名福建籍男子收购银行卡, 每张银行卡租金为700元每月。2020年2月, 肖**因岳父生病急需用钱治疗产生出租银行卡的念头。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肖**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依旧将其名下五张银行卡交给周本福,周本福去福州市务工时再将卡带至福建省福州市,交给其上线福建籍男子进行操作。期间租金采取现金结算,由周本福在福州市代为领取后回城步转交给肖**。五张银行卡在出租期间单边流水合计五百余万元,肖**从中非法获利1万1千元,周本福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2012年02月23日,因肖**无证驾车案,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万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