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不决字[2025]第0116号

  违法行为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小溪市乡跳*******,现住:邵阳县小溪市乡跳*******。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至5月1日期间,伍**在隆回县花门街道“佰乐门”动漫城内玩“足球先生”、“捕鱼机”游戏机。经隆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伍**所玩的“足球先生”、“捕鱼机”游戏机进行鉴定,无法认定伍**所玩的“足球先生”、“捕鱼机”游戏机为赌博机。
  以上事实有伍**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伍名跃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