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6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违法人李xx以租车为由,租赁多台电动车后将电动车抵押,抵押款用于个人挥霍。经查,2025年5月26日李xx在郴州市苏仙区xx租车店以68元租3天的价格租赁电动车一台,5月26当天李xx将该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抵押在北湖区香雪大道的xx寄卖行,2025年6月1日李xx在北湖区xx岭一个“xx”电动车租赁商店以65元租3天的价格租赁电动车一台,6月1日当天李xx将该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抵押在国庆南路振,兴桥上的xx寄卖行,2025年6月3日李xx在北湖区桂xx一个“xx”电动车租赁商店以65元租3天的价格租赁电动车一台,6月5日当天李xx将该电动车以850元的价格抵押在五里堆路的xx寄卖行。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李**多次进行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