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0844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长沙县丁家岭高层*******。
  现查明:2025年4月份,违法人杨X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给他人收款转账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名下的XX银行卡(卡号:6225887212837781,开户行:XX银行长沙市XXXX支行)给他人收款1万元,关联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卢XX被诈骗案。2025年6月19日杨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杨×的询问笔录;案源材料;银行流水;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