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芦)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沩山*******,现住何家坳桥头小区2*******。
  现查明:乔*在2017年5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于2020年10月1日20时许,再次饮酒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KM+500M(×××收费站出口)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 当事人陈述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含量、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或查询件等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乔*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