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01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解放*******,现住湖南省泸溪县解放*******。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5时许,王xx窜至长沙市开福区xxx24号正在装修的门面3楼,趁门面内无人之际,在3楼盗窃两捆电线及一些散电线后以185元的价格进行销赃。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受害人罗x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指认照片;鉴定文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王**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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