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崀)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万塘*******,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万塘*******。
  现查明:行政违法行为人刘XX于2025年6月11日晚上,伙同姚XX、肖X和李X在新宁县金石镇XXXX大酒店15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民警对刘XX的毛发进行检测, 其冰毒成分为阳性,刘XX的行为已构成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毛发检测结果;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行政违法行为人于2025年6月20日11时许,主动到新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