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89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09时许,我局民警在XX市XX区XX社区XX小区XX栋X单元XX室内发现违法行为人吴X、吴X以200一组(一根数据线连接两台手机一组)每天的价格,利用已经插有电话卡的手机搭建“手机口”非法给他人催收债务,现获利尚未结算,吴X、吴X两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陆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