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35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23时许,周XX与何X等人在关口街道六桥夜市共同食用夜宵期间,期间何X与周XX因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后周XX以拳头多次击打何X头部,造成何X眼部及脸部受伤。双方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2025年6月20日,周XX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周XX的陈述与申辩;2、何X的陈述;3、彭XX的陈述;4、金XX的陈述;5、刘XX的陈述;6、王X的陈述;7、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记录;8、到案经过;9、周XX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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