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9时许,杨X浩与胡X飞在武陵区建设路的“XX管”五金店内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随后杨X浩在店内动手打了胡X飞的头颈部位,造成胡腾飞受伤就医。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调解记录、医疗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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