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云)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冠市*******,现住云集街道旺华路二*******。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0时许,我局云集派出所民警接到衡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衡南县公安局法制转交案件,通过查看案卷文书发现莫**存在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受理该案件为行政案件。随后莫**于2025年06月20日前往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询问,莫**对自己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消防部门移交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