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平江县伍市镇普义*******。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04时46分,李XX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平江县伍市镇XX村往平江县伍市镇XX村方向行驶,当行驶伍市镇XX村地段时,与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卢XX发生碰撞,造成卢XX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XX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公安内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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