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河)决字[2025]第010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新街*******,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新街*******。
  现查明:2025年2月21日8时许,何xx因家里投资受损,受他人相邀,跟随他人到北京市西城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要求解决投资受损问题,对北京市西城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接警后将何xx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何xx始终予以配合,无拒绝、抗拒、阻碍、逃跑等行为发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何xx在此次上访中认错态度表现较好。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述;2.到案经过;3. 扣押决定书;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的光盘1张;5.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