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520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库宗*******,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7时40分左右,在株洲市荷塘区XX网吧(XX店)666号包厢内,违法行为人左X趁受害人胡X睡眠之际,四周无人,将胡X置于桌面上的华为荣耀X50手机偷走。后前往株洲销赃未遂,公安机关抓获违法行为人左X时,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发现被盗华为荣耀X50手机并依法扣押发还给受害人。受害人自诉被盗华为荣耀X50手机于2022年花费3000余元购买的,现价值1000元左右,具体价值以物价鉴定为准。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左X于2024年因盗窃罪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5年5月12日因盗窃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对案材料、扣押发还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且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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