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吉凤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吉凤(湾溪派出所)决字[2025]第001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吉凤*******,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吉凤*******。
现查明:2022年04月27日17时许: 我局在清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经工作中发现,杨*的卡号622203191500154207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于2022年3月26日有13笔不明转账记录,共收款175010元。与我局掌握的电信网络诈骗案相符,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我局依法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证人证言,检察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证实。
2017年在吉首市打架,被行政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2年04月2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湘西自治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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