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港)决字[2025]第101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20许,违法嫌疑人廖x在明知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电话卡以及用电话卡绑定的微信、支付宝给他人,可能会被他人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农村信用社(卡号:6230901818161971496,开户行:长沙市开福区农村商业银行苏托支行)提供给其上线“九哥”使用,现已查证:受害人刘××于2025年5月9日被电信诈骗,其中有99000元资金转入廖×提供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违法嫌疑人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案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x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受害人刘xx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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