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西)决字[2025]第028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借母*******,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品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城西派出所民警对沅陵县“××宾馆”二分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沅陵县“××宾馆”二分店前台工作人员黄某生未对2025年06月17日入住“××宾馆”二分店8211的客人向某程、覃某涵进行实名登记。经过检查,沅陵县“××宾馆”二分店存在未如实登记旅客身份信息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