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忠)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大忠*******,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大忠*******。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07时许,在大忠桥镇梅泉市场,受害人袁金亮开车在马路边等待通行时被一辆三轮摩托倒车剐蹭,双方在协商时,梅泉村的违法行为人邓**受害人袁金亮拍摄视频时将其拍摄进去为由,与受害人袁金亮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邓**推了受害人袁金亮两下并扶着受害人袁金亮的脸发力,后想打袁金亮耳光时被袁金亮躲开,违法行为人邓**到案后如实供述,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袁金亮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邓**的供述,户籍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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