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书)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潭县花石镇盐埠*******,现住湘潭县花石镇盐埠*******。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谢**伙同唐宇堃(已到案)、 龚鑫宇(未到案)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华雅花园E区地下车库内盗取电动车手机支架一个、反光镜一个。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及申辩、现场照片、指认 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谢**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