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12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麻塘*******,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麻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尹**与刘××相识,尹**于近期让刘××成立劳动服务部给尹**的工人开发票,刘××不同意,尹**便想与刘××发展不正当关系,以取得刘××信任。2025年5月4日,尹**趁借刘××电动车的机会,配制刘××租房钥匙。2025年5月5日凌晨0时许,尹**在未取得刘××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偷配好的钥匙进入刘××租房,对着熟睡的刘××腿部拍打两下,致使刘××被吓醒,尹**见状从刘××租房逃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