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理)决字[2025]第024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理家*******,现住湖南省双牌县理家*******。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违法人胡**在广州市花都区工作时,受到往年同工作工友请求,要借胡**名下银行卡收取网络赌博资金。胡**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仍将本人名下一张建设银行卡出借给该工友。2025年6月5日,胡**银行卡内收到外地被害人受骗资金300元。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录、被害人案件材料等证实。违法人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存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录、被害人案件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驻双牌县公安局征收点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