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内)决字[2025]第0806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盾****,地址:,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3年08月28日14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民警董X、李 XX和岳麓分局内保大队民警王XX到岳麓区中通智慧电商产业园进行安全 检查,发现中通智慧电商产业园部分保安员未持保安员证上岗。经调查,湖 南通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XXXX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XXXX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又与湖南XXXX服务有限 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XXXX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执照、湖南XXXX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XXXX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 XXXX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XXXX电商产业园签订的物业合 同、XXXX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湖南XXXX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劳动合同、保安员花名册、王XX,王XX等未考取保安员证保安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