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2时30分许,罗x驾驶共享电动车经过大汉大道xxx粥铺时,发现辅道上停放一辆银白色的比亚迪元汽车,汽车的内部照明灯和大灯没有关,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随后将车门拉开,在车内翻找财物,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车主颜xx发现,罗x被当场抓获。另查明:2021年5月12日罗x因盗窃的行为,被娄星分局行政拘留7日,2021年12月17日罗x因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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