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
现查明:违法人罗**于2025年06月20日08时20分左右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谭蒸线1KM+800M处被交警查获,经系统查询违法人罗**于2025年01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单,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电脑查询件,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人已满70周岁,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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