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南)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汴河*******,现住洛王藕塘坡私房4*******。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社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受害人汤××车内现金100多元,3包硬盒黄芙蓉王香烟。经查,2013年违法行为人杨××因盗窃摩托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违法行为人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201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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