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杨X荣在经过大祥区雨溪街道XX村附近时,与违法行为人杨X明发生口角矛盾,随后杨X明当着证人李X柏的面用拳头砸了杨X荣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殴打60岁以上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杨**已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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