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362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马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马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凌晨05时许,何X因醉酒被朋友搀扶路过郴州市北湖区XX大道XX烧烤店门口吃宵夜的王X、黄XX等人身边时,何X无缘无故踢了王X、黄XX的朋友其中一人椅子后,王X、黄XX等一众数人便起身上前与何X理论,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朱X、“阿民”(在逃)、“阿山”(在逃)、“老于”(在逃)、“杰老王”(在逃)等人见状便冲上前与何X一起对王X、黄XX等多人进行了殴打。随后,王X、黄XX、王X(在逃)、王XX(在逃)等人便动手与何X、朱X等一行人进行互殴。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受害人的陈述、违法人的供述、证人整人、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病例复印件、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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