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公直(交)决字[2025]第0036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聂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路段骑行,聂某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聂**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监控卡口照片、驾驶证查询、车辆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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