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高衡枣)决字[2025]第042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22时55分,陈XX驾驶牌号为粤X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广州高速公路北往南916KM+800M处时,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XXX的陈诉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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