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雷*于2025年6月16日在大祥区开放大学旁,因帮朋友出气,将受害人杨筱熙殴打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报案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雷*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