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孙庙乡赵店村赵庄*******,现住株洲市天元区佳兆*******。
  现查明:2025年2月28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因与红XXXX物业存在经济纠纷,物业停止向其店铺提供供电服务后,遂至株洲市天元区红XXXX物业办公室与工作人员理论,期间赵X将一张茶几掀翻,后又于当日下午17时从红XXXX物业将一台充电设备拿走,造成红XXXX物业正常工作受到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