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58号

  被处罚人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泉阳*******,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泉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5时许, 违法人顾x伟行走至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xx宾馆时,发现店内工作人员陈x梅在睡觉随即顾x伟走进南方宾馆内,趁受害人陈x梅在睡觉,盗窃走了陈x梅放在沙发边上的VIVO牌手机。受害人陈x梅在2025年4月花费1680元钱购买。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违法人询问笔录;3、指认笔录;4、到案经过;5、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202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