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土)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土桥*******,现住郴州市汝城县土桥*******。
  现查明:2025年2月至4月期间,李×利用手机互联网先后登录相关链接下载“C7”、“问鼎娱乐”手机APP,下载注册后李×到两款APP找到PG电子内一款名为“赏金女王”的网络赌博游戏中充值投注参与网络赌博并提现。2025年3月20日,李×提现500元人民币至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经核查:2025年4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张××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事立案侦查。张××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转账500元至李×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5年6月18日,李×主动联系受害人张××赔偿500元,并取得了张××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受害人笔录、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APP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