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 2024年04月20日,童**在一款叫做“货车帮”APP上接到一单从常德运往屈原管理区凤凰乡二分场五队的货车订单。在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装卸完毕之后,童**在开车回家不远路途中发现一个黑色OPPO手机(失主刘再科)在路上闪光,童**下车将手机捡起来,发现有手机拨打进来,而且手机没有锁屏密码,同时微信上零钱里面有一万多元钱。于是产生了想把手机和手机微信上的零钱据为己有的想法,童**并没有理会拨打进来的电话。同时开车到屈原河市镇中国石油加油站尝试加了50元钱柴油,发现微信可以正常使用。之后又开车去了汨罗城西中国石化加油站加了2005元的柴油,并按照加油站员工要求,其使用失主刘再科的微信分三次500元、605元、900元支付完这笔钱。次日,在一家“红鑫超市”内花了2元钱买矿泉水,又想在超市内买和天下的烟然后在超市去兑换现金,因超市老板说没有那么多的现金,童**就没有去购买和天下的烟换现金。最后,童**回家后发现捡到的手机微信无法再登录,就将手机交给其女儿使用。童**使用刘再科的手机上的微信盗刷了共计2057元。案发后,童**主动退还2057元给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童×良的自述;2.刘×科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辨认现场笔录;5.童×良盗刷时拷贝的现场视频;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违法人员童**于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5日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拘留期限九日。决定对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根据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屈原支行中兴分理处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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