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550号

  被处罚单位:时光旅****,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4年6月25日至27日,未成年人陈XX、李XX、李XX、袁X等人入住XX旅馆(酒店)8413房,在入住XX旅馆(酒店)时,该酒店不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笔录、营业执照、新化县人民法院违法线索函、8413房入住登记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