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治)决字[2025]第040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翰林*******。
  现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雇伙同曹×华聘请曹×、曹×霞、李×、王×成等人先后在郴州市北湖区振兴桥附近一门面、苏仙区香雪路粥王店附近一出租房、北湖区南湖路长沙银行二楼出租房开设赌场盈利并召集人员参赌。在赌场开设期间,合伙人员之间进行了明确分工: 一、曹×华系李×的男朋友,其在赌场内帮助李×管事,处理赌场里的事务,例如有时候有人在赌场里出老千,有人来赌场找麻烦闹事或者吵架的,曹×华会出面进行处理。赌场里的设备坏了,曹×华会联系人来维修。在赌场的微信工作群里安排和监督曹×等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二、曹×霞负责白天(早上8时至晚上8时)赌场抽水记账、兑换筹码等日常管理工作;曹×负责晚上(晚上8时至早上8时)赌场抽水记账、兑换筹码等日常管理工作;唐×负责兑换筹码等工作,李×负责看场子维护秩序、兑换筹码工作,邱×杰负责看场子维护秩序、王×成负责赌场放哨和日常管理工作。参赌过程中,参赌人员找李×、曹×、曹×霞等人以200元人民币兑换一张面值2元或5元卢布筹码后进行以“红中麻将”为主的赌博,该赌场提供转转红中麻将赌博玩法,其中麻将为打10元底,抓6个鸟,坐飘150元,自摸抓6个鸟每家收380元,不中鸟每家收330元。曹×、曹×霞分别于早上8时至中午12点、中午12时至18时、18时至24时、24时至次日8时四个时间段向每位参赌人员抽取100元,每场每桌抽水600元。抽取的“台费”由曹×、曹×霞登记至记账本后转至李×,最后由李×对非法收入进行分配。2024年5月11日0时许,按照郴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部署,资兴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长沙银行2楼出租房赌场进行统一收网,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问话材料、证人证言、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麻将馆账单账本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