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现住湖南省澧县城头山*******。
  现查明:2025年02月03日06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驾驶湘JL×××7小车在澧县大堰垱镇孙家村2组路段,与同向推行自行车的潘××相撞,导致潘××的自行车失控与同向在前严××相撞,造成湘JL××7小车损坏,潘××、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未采取报警及保护现场等措施而驾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3、李×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微机查询结果单,车辆受损部位照片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伤者伤情鉴定及车辆痕迹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