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决字[2025]第1088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裕民*******,法定代表人:易***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X小区15栋的长沙市岳麓区X网络会所例行检查时,发现坐在该网络会所42号机上网的罗XX正在吸烟,且网络会所工作人员未对罗XX的吸烟行为予以制止。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