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经)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2年,犯罪嫌疑人吴业英、王大化找到交易木材加工的成**,让其隐瞒吴业英、王大化无经营场所是事实,对付税务部门检查,并支付其3万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退还违法所得。
根据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现决定对成**没收违法所得(3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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