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248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岑川*******,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岑川*******。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6时许,廖XX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平江县XX镇XX村方向往XX镇XX村方向行驶,当行驶平江县XX镇XX村路段时被我局民警查获。对廖XX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74mg/100ml,经公安内网查询,廖XX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投保险,廖XX对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公安内网查询结果、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