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井)决字[2025]第018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时许,谭某某与万某某二人在株洲市石峰区XX建宁驿站旁夜宵摊喝酒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冲突,二人均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双方现场达成调解。2025年6月16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某某在株洲市石峰区XX二期路边修理摩托车时,万某某驾驶电动车从路边经过,谭某某看到后随即冲上去打了万某某头部两拳,万某某未还手,后双方争吵对峙时谭某某掏出一把黄色美工刀,但未进行过激行为,最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出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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