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井坡*******,现住湖南省汝城县井坡*******。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9时许,在汝城县井坡镇大村村小冲二组朱平生的地里,朱**与其范金美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谩骂,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斗过程中双方相互用手抓对方的脸,随后朱**用手对范金美头部进行殴打,后双方经人劝开,范金美返回家中后又回到第一次双方打架地点附近,范金美听见朱**在辱骂她,双方又继续发生冲突打架,打斗中,范金美用手抓朱**的脸部,朱**用手打范金美的头部,后被人拉开双方没有继续打架。双方当事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身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勘验笔录、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身违法事实,认定为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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