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松)不决字[2025]第0068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现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
  现查明2024年8月10日10时许,刘**与赖玉华在江永县松柏瑶族乡秀甲村因收割机收割稻谷价钱一事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推搡。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刘幼生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