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黄土*******,现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4时08分许,熊××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D××P6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果园社区老320公路2公里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熊××使用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58mg/100ml。熊××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19年7月10日,熊××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长沙县交警大队处罚。熊××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供述、查获经过、现场证据照片、2019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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