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莲)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李**骑红色的女士摩托车到攸县莲塘坳廖公村盗窃了受害人廖安全存放在白色大众轿车(车牌:湘B5QJ18)内的一包价值25元的芙蓉王香烟和一把价值98元的剃须刀,廖安全损失共计123元; 2025年6月19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骑红色的女士摩托车到莲塘坳镇廖公村盗窃了受害人廖小鹏存放在灰色面包车(车牌:湘BOR978)内的101元现金,廖小鹏共计损失10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