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单位:天元区****,地址:,法定代表人:袁***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我所对天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LTEHN6P)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娱乐场所存在以盈利性为目的,招募女性并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客人可以以200元一小时的费用,在天元区****挑选陪侍女性,由陪侍女性在消费过程中陪客人唱歌、喝酒、玩游戏。
  以上事实有陪侍女性谢佳佳等4人询问笔录、营销经理胡进询问笔录、老板王旭日询问笔录、举报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